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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力建设的功能解读
作者姓名:董治良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广义的司法能力包括构成国家司法机器的所有司法主体的综合能力,其司法主体不仅包括行使公权力的公、检、法机关,而且包括其中所有个体成员,即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狭义的司法能力专指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本文仅就狭义的司法能力及相关问题进行阐述。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审判职责,依照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遵循审判工作规律,依照法律规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促进公平正义的水平和能力;是人民法院完成司法工作的能力、本领以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所具备的信仰理念、职业道德、方法作风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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