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并指使他人为自己作伪证的不应认定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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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瑾.翻供并指使他人为自己作伪证的不应认定自首[J].中国检察官,2007(1):6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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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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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22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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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本案情]
2001年,国家海关总署调整了国家鼓励免税进口的产品目录,其中免税进口摊铺机的宽度南原来的12米调整为13米。2005年南京关区内发现以伪报摊铺机宽度实施的偷逃关税的行为.同年6月南通海关缉私分局在掌握了南通市某路桥工程公司以伪报方式偷逃海关关税的报关资料后,奉命对该公司走私摊铺机的行为展开调查。同月7日,该局派员赴涉案单位。获取了该公司将实际进口12米宽的摊铺机伪报成13米以达到免税进口目的的书证(包括进口12米摊铺机的购销合同、验收记录、安装调试记录、固定资产入帐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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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路桥工程公司 自首 伪证 他人 翻供 海关总署 摊铺机 产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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