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账户”可以休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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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善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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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设立了“廉政账户”,专门用于公职人员上交违反有关规定收受的“红包”。对主动缴至此账户的,可视为主动上交,适用于“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减轻处分”的规定。笔者不怀疑“廉政账户”的设立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廉政建设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设立“廉政账户”不仅于法于纪无据,于理不通,而且存在明显的负面影响。“廉政账户”规定,凡主动缴款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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