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基本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已如期实现。这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告别“初级阶段”,将向着更高级的目标和水平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笔者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法制建设以及地方立法的任务非但没有减轻,反而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了。这是由于,地方立法在调整内容、规范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势必日益扩大,地方立法的重点须更多地转移到从本地实际出发进行自主性立法上来。如何更成熟地开展自主立法,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和保障本地发展,应是地方立法在新时期探索实践的基本主题。围绕这一主题,似应从三个方面加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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