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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宜“提前介入”
引用本文:李红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宜“提前介入”[J].人大研究,2012(3):33-33.
作者姓名:李红星
作者单位:山东省信阳县人大常委会
摘    要:监督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采取“提前介入”方式,即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就把草案送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对此,有人认为提前把关,可规范政府行为,减少失误,应该推广。但也有人认为,“提前介入”与备案审查即备查的法律规定相悖,不宜提倡。

关 键 词:“提前介入”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地方人大常委会  政府行为  法律规定  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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