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宜“提前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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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红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不宜“提前介入”[J].人大研究,2012(3):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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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红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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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信阳县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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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督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采取“提前介入”方式,即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就把草案送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对此,有人认为提前把关,可规范政府行为,减少失误,应该推广。但也有人认为,“提前介入”与备案审查即备查的法律规定相悖,不宜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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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提前介入”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地方人大常委会 政府行为 法律规定 监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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