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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
摘    要: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无线电台设置和使用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必须事先向邮电部或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证明文件后,方可设置和使用。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和使用的无线电台,由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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