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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2号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自由贸易协定  原产地管理  进出口货物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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