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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
摘    要:国办发[201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五”时期以来,全国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上实施了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有效改善了公路行车安全条件。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公路点多、线长、面广,各地交通环境差异较大,部分公路尤其是农村公路安全隐患仍比较突出,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多发。为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要求,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同意在全国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关 键 词:国务院办公厅  生命财产安全  公路安全  防护工程  “十五”时期  道路交通事故  市人民政府  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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