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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摘 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关 键 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
修改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信息报告
法定代表人
电子形式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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