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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
摘    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关 键 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  修改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信息报告  法定代表人  电子形式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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