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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76号
摘    要: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出售资产  市场参与者  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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