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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刑法立法的学理标准
作者姓名:米夏埃尔·库比策尔  托马斯·魏根特  张志钢
作者单位:1. 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2. 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4.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摘    要:法益保护和刑法最后手段性通常被视为评价刑法立法规定的标准。但两者都存有缺陷,尤其是“法益”概念非常容易被预设以至于无须对之理性审查,而宪法上的比例原则标准则较为精确些。新刑法规范能否实现其目标,在实践中也是很重要的标准。本文认为,评价刑法立法应主要根据刑法规范是否适应刑法的现有结构,是否为潜在行为人的(基本)权利留有足够的空间。

关 键 词:立法评价  法益  比例原则  基本权  刑法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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