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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制宪:康有为儒学普遍主义下的立宪观
作者姓名:栾兆星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传统法理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研究”(22CFX05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面对西方文明的冲击,康有为重构中国文明的自主性,力图保持儒学在政教中的普适地位。在处理儒学与立宪的关系时,康有为认为孔子作《春秋》立宪法,且与西方宪法相较,作为宪法的《春秋》在时空上具备普遍性。进而,康有为通过诠释儒学经典,以《春秋》公羊三世为普遍规范,将立宪政体融入儒学之中,以此为变法改制的步骤和方略提供理论依据。他还通过阐发儒学经典中的微言大义,寻求人人自主、自立、平等的立宪原理,对传统儒学中的君民关系、君臣关系做了创造性的现代转化。康有为贯通古今、融合中西而形成的“孔子制宪说”虽无法凝聚世人的立宪共识,但展现了传统、现代与未来之间的连续性,诠释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性,并提供了儒家立宪的一种可能性。

关 键 词:康有为  儒学普遍主义  《春秋》  立宪政体  立宪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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