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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70条(技术转让方的瑕疵担保义务)评注
作者姓名:卜元石
作者单位: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律系
基金项目: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评注编纂重大问题研究”(项目号22&ZD2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技术转让、许可的标的物具有双重不确定性,即技术上权利的存在与技术可实施性均是不确定的,这使得瑕疵担保成为技术交易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870条技术转让方对合同标的物承担权利瑕疵与品质瑕疵担保义务。其中权利瑕疵担保包括对技术上权利的存在、转让及授予许可权利的拥有以及不存在其他冲突性第三人权利的担保,而品质瑕疵担保主要针对技术有效性,保证能够实现合同约定目的。品质瑕疵担保的范围主要取决于转让技术所处的开发阶段,并与技术是否获得专利授权相关。在证明责任方面,对于权利的存在以及技术的有效性,司法实践区分专利、实用新型与技术秘密,通过对权利与技术有效性的推定,减轻技术转让方的举证责任。

关 键 词:技术转让  技术许可  权利瑕疵  品质瑕疵  技术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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