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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借贷公款的性质界定
作者姓名:
王玉圣
作者单位: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依其职务和权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前者具有公款的支配权,如单位的出纳会计等。对于后者,由于没有公款的支配权,故其挪用公款的性质较易界定,对于前者,由于其具有公款的支配权,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的分歧较大,最突出的是“借贷公款”的性质界定,即“借贷公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是否一律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并就实践中几种借贷公款行为的定性与处理作具体分析。
关 键 词:
挪用公款罪
支配权
主要负责人
界定
借贷
司法实践
单位
会计
出纳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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