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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检察院不宜向下交办申诉案件
作者姓名:李治永
作者单位: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按照规定,基层检察院管辖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案件及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案件;上级检察院负责受理并审查当事人不服本级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但是,司法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常将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给下级检察院办理。笔者认为上级检察院不宜随意将应该由自己审查的申诉案件,交由下级院办理,理由如下:

关 键 词:刑事申诉案件  上级检察院  下级检察院  基层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当事人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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