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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对山西省农村工商税收征免范围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有关猪、羊免税规定的解释的通知
摘    要:近接省供销合作社食品经营管理处和交城县邢家社乡供销合作社反映,对省人民委员会(57)省财武字第190号命令颁发的山西省农村工商税收征免范围暂行规定的第一条第一项中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社社员和个体农民饲养的猪、羊……等,凡属自产自用者,一律免税;在本县范围内出售和运往外县、外省持自产自销证明出售者均免予纳税的规定,领会不够一致,甚至误认为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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