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可以发现由于当事人不按期交货而发生争执的事。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全国各地仲裁机关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而引起的案件占百分之十五点六。这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的争执点,往往是合同履行期限已过,供方要求继续交货,需方拒绝接收。双方争执不休,互不相让。由于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订得不明确,因而供方宁愿交付逾期履行的违约金,但要求继续交货,需方则申述合同中约定期限交货,逾期履行,当然可以拒收订货,拒付货款,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关系不再继续存在,应该认为合同当然失效。作为仲裁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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