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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属混合过错所致 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引用本文:安建国.此案属混合过错所致 被告人不构成犯罪[J].法学杂志,1988(1).
作者姓名:安建国
摘    要:《法学杂志》87年第5期发表了《李明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文,该文认为李应是过失投毒罪,对此我有不同看法。一个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应负什么责任,不应单纯地看危害后果,而应同时分析被告人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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