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定、职责及赔偿责任 |
| |
作者姓名: | 肖芳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
| |
摘 要: | 新《物权法》明确规定我国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未明确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本质上是一种私法上的行为,产生私法上的效力。登记机构在履行登记职责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分为三种:独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登记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关 键 词: | 不动产登记机关 形式审查义务 登记错误 赔偿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