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作者姓名:谭红  王鹏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与一般公证文书具有本质的区别,一般公证文书仅具有证据的效力,而前者由于公证机构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作出了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即使债务人之后对该债权文书有异议,其也不享有诉权,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债权人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 键 词:强制执行效力  债权人  受案范围  双方当事人  合作开发  中级人民法院  债务人  上诉人  公证文书  民事诉讼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