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的刑事赔偿看对人权的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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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司钦山,沈柳兰.从我国的刑事赔偿看对人权的法律保护[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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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司钦山 沈柳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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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 讲师
(司钦山),江苏省公安专科学校 讲师(沈柳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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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刑事赔偿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由国家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刑事赔偿是对公民人权保障的基本途经之一。引起刑事赔偿的五种法定情形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通过上述刑事赔偿情形的司法实践,使公民的人权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赔偿制度的发展和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刑事赔偿在保障人权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法律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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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赔偿 人权 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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