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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定性
作者姓名:杨新京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102206
摘    要:一、基本案情案例一:2004年6月21日,潘某某、赵某某持姓名为“李卫”的假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常州市卫星分理处办理了一张长城电子借记卡。并于当日下午至次日上午,由潘某某、朱某多次与上海第一八佰伴公司有关人员通话。以引爆预先安放在该公司的炸弹相威胁,要求公司将人民币20万元汇入上述借记卡账户内。致使八佰伴公司部分区域被封锁、清场查爆,人员被紧急疏散,无法正常营业。次日,3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行为定性  敲诈勒索  长城电子借记卡  八佰伴公司  信息  恐怖  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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