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定性 |
| |
作者姓名: | 杨新京 |
| |
作者单位: | 国家检察官学院,102206 |
| |
摘 要: | 一、基本案情案例一:2004年6月21日,潘某某、赵某某持姓名为“李卫”的假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常州市卫星分理处办理了一张长城电子借记卡。并于当日下午至次日上午,由潘某某、朱某多次与上海第一八佰伴公司有关人员通话。以引爆预先安放在该公司的炸弹相威胁,要求公司将人民币20万元汇入上述借记卡账户内。致使八佰伴公司部分区域被封锁、清场查爆,人员被紧急疏散,无法正常营业。次日,3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
|
关 键 词: | 犯罪嫌疑人 行为定性 敲诈勒索 长城电子借记卡 八佰伴公司 信息 恐怖 中国银行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