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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与嗜毒作斗争的刑事立法(节选)
作者姓名:A.g斯韦特洛夫  A.A穆济卡  覃麟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学校
摘    要:关于禁止非法播种或培植麻醉植物的对象.象鸦片、印度大麻以及其他一些作物是麻醉物品并且可以作为制成麻醉药剂的原料.麻醉植物的种植,几乎总是与销售连结在一起的.日益扩大的社会危害性验证了上述非法所为.顾及此,立法者定出的刑事责任不仅涉及到麻醉植物的播种,而且涉及到它的培植(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74年4月25日命令,俄罗斯共和国命令第225条).命令第三条第一部分规定有播种或者培植鸦片、印度大麻、南满州里大麻或其他禁止种植的麻醉作物.这样就规定了由于种植即开始承担刑事责任的麻醉植物的目录.但这个目录的范围的规定不是那么很明确的.除此之外,上述的行为被视为情节更严重的行为(第三条第二部分),即一般认定的犯法行为的内容是有规定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87年6月22日命令对文稿条款第一部分的内容作了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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