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PACE)守则F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守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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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玉华 刘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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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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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效本守则自2010年5月1日零时起适用于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音录像《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对讯问录音录像没有成文要求1总则1.1本守则必须随时能够为警察、被拘留人以及公众查阅.1.2本守则所包含的指导注释并不是本守则的条款.它们是对警察和其他人员适用和解释本守则的指导.1.3不允许以何种方式利用本守则的规定降低守则关于拘留、犯罪嫌疑人待遇和讯问(守则C的要求).[见注释1A]1.43.1-3.3条规定了适用于本守则的讯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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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嫌疑人 讯问人员 录音录像 守则 录制 刑事证据法 警察 数字网络 介质 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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