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黑名单制度功能的重新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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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吕有.行政黑名单制度功能的重新定位[J].法学,2024(1):6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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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吕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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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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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黑名单制度具有失信惩戒和风险预防双重功能。而目前的行政黑名单制度以失信惩戒为主,导致失信惩戒功能对风险预防功能的挤压,行政黑名单制度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叠,行政黑名单制度设计预期的落空,以及对信用主体权益的不当侵害。风险预防功能与失信惩戒功能在规制目的、规制地位、正当性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基于“信用”的风险工具属性、“放管服”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以及风险预防功能的独立性等理据,行政黑名单制度应当转向风险预防定位,并需在列入程序、跨领域参考、合比例衡量、修复标准等方面进行变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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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黑名单制度 失信惩戒 风险预防 信用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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