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我国现有制度,灵活从业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此,劳动法学者试图将其纳入劳动者或类劳动者范畴,然而,受到灵活从业者数量庞大、从属性标准的模糊性和劳动关系认定的个体性等因素的制约,该方式并不完全可行。于是,与劳动关系脱绑的职业伤害保险应运而生,但由于其保险基金的收入源仅为参保人员缴费和财政补贴,很容易受限于资金压力而使制度预设目的落空。而在新一轮的职业伤害保险试点中,要求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障责任又使其正当性需要学理研判。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障责任的功能正当性依据在于可为职业伤害保险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竞争中性、强化平台反垄断、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立基于领域法,财税法的外部性理论、量能课税理论和财税法一体化理论可证成其形式正当性。故此,实现平台企业工伤保障责任可采取三阶路径——缴费、调适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制、引入数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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