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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存疑的利益应归于被告人——由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定性争议引发的思考
作者姓名:胡胜  陈莺
作者单位:1.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浙江,台州,318000
2.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浙江,杭州,310014
摘    要:一、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17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沈某家及其所有的奥迪轿车里查获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11.1克、乙基苯丙胺类毒品54.4克、氯胺酮类毒品1克.沈某对其持有上述毒品的事实均予承认,但对毒品的来源则始终供称:毒贩吴某被抓后,吴某的母亲王某对沈某讲她儿子还有部分毒品未被发现,想将这部分毒品暂时交给沈某保管,沈某遂开车到王某约定的地点拿取上述毒品准备自己吸食.因王某未能到案,故沈某所述毒品来源无法核实.

关 键 词:事实存疑  利益  被告人  毒品来源  约定  保管  发现  母亲  酮类  氯胺  乙基  苯丙胺类毒品  甲基  轿车  奥迪  侦查机关  案情
文章编号:1672-1195(2008)02-0047-(03)
修稿时间:200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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