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何认定——从邱兴华案件谈起 |
| |
引用本文: | 张法连,姚贝.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何认定——从邱兴华案件谈起[J].中国律师,2008(4):62-63. |
| |
作者姓名: | 张法连 姚贝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 |
摘 要: | 案件回顾:2006年7月6日,陕西省安康市铁瓦殿一个道观内发生特大杀人案,案犯邱兴华因怀疑自己的妻子与道观主持有染,一夜之间将道观内人员全部杀光,包括6名工作人员、4名香客,其中最小的只有12岁。2006年8月19日,邱兴华被捕,同年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邱兴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当即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
关 键 词: | 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剥夺政治权利 故意杀人罪 工作人员 陕西省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