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批林木采伐指标后转让获利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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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荣,曾昌斌.自批林木采伐指标后转让获利应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0(16):7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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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荣 曾昌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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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3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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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于某任A县林业局党委书记,掌握林木采伐指标的职权,2005至2006年期间,于某先后两次委托A县B镇林业工作站站长李某帮其拟写700立方米杉木指标申请,李某以辖区内C、D两村名义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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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林木采伐 转让 林业工作站 党委书记 林业局 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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