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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政治第一次
摘    要:中国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主席就提出:“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愿意考虑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这里已经提出了有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一些重要思想,上述内容写进了1949年9月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 1953年12月31日,周总理接见印度谈判代表团时,首次系统地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1954年4月29日,中印双方经过谈判达成《通商和交通协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首次以文字形式见诸国际条约。 1955年4月万隆亚非会议召开,周总理在全体会议和政治委员会议两次发言中,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加以表述。 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表述方式就被确定下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一直成为中国处理对外关系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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