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失权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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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连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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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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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中随时提出主义的证据提出方式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弊病,其原因在于民事诉讼中没有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建立证据失权制度是由诉讼程序的不可逆性决定的,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关键在于合理划定证据失权的临界点;超过期限的,若无正当理由将失去效力,法院不予采纳;同时,还要强化当事人收集、获取、保全证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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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失权 举证责任 举证能力 立法构想 |
文章编号: | 1008-7966(2005)04-0090-03 |
修稿时间: | 2005-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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