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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医疗事故犯罪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系
摘    要: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我国刑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重大医疗事故罪。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对于广大医护人员进一步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是有非常积极意义的。然而如果对其理解偏颇或适用不当,势必大大损伤医务人员刻苦钻研技术的积极性,医务人员裹足不前,不敢去开拓和探索,也就无法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从而反倒影响了人民健康权利的实现,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谈一点个人看法,以就教于同行。第一,主体。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应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属于此罪主体,虽取得了该资格,但并非执行职务时造成病员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者,也非此罪的主体。如医务人员下班途中路遇一生命垂危病人,遂紧急抢救,则该医务人员无论如何违章操作,无论病员发生如何严重的后果,均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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