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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应有“挑刺”精神
引用本文:缪士鼎.代表应有“挑刺”精神[J].江淮法治,2004(2).
作者姓名:缪士鼎
摘    要:刺,《辞海》注解中有“尖利像针的东西”或“尖锐的东西扎入”之说。所谓“挑刺”,那就既要用“尖利像针的东西”扎进,又要把已扎入的“尖锐的东西”挑出。这对于承受者来说,无疑是个苦事,甚至是切肤钻心之痛。因此,谁也不愿被“挑刺”。但人大代表履职就应有“挑刺”精神,不能把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督查“一府两院”工作与贬喻人的“挑刺”混为一谈。正确理解人大代表的职责,发扬“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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