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的“N种境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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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子午.解除收养关系后的“N种境遇”[J].江淮法治,2014(20):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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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子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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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养父母和养子女,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然而,解除了收养关系,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大的养父母,在怎样的法律条件下,才可能讨要抚养费?当养父母年老体迈、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时,因为解除了收养关系,还能要求没有"任何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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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收养关系 养子女 赡养义务 民政部门 《收养法》 劳动能力 刘高 送养人 晶晶 法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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