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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的“N种境遇”
引用本文:子午.解除收养关系后的“N种境遇”[J].江淮法治,2014(20):13-15.
作者姓名:子午
摘    要:正养父母和养子女,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然而,解除了收养关系,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大的养父母,在怎样的法律条件下,才可能讨要抚养费?当养父母年老体迈、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时,因为解除了收养关系,还能要求没有"任何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关 键 词:收养关系  养子女  赡养义务  民政部门  《收养法》  劳动能力  刘高  送养人  晶晶  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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