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行政指导的本质以解决其救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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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汤俪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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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科技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部!邮编23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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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论在司法实践或行政法学理论界,行政指导的救济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原因在于将行政指导从本质上认为是一种非强制手段,不具权力性,不直接涉及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在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不产生法律关系,不受司法审查,只受上级机关的监督。这样就导致相对方因接受行政指导而遭受不利时无法从任何渠道获得救济,严重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要为接受指导的相对方提供救济手段,必须从本质上重新认识行政指导。 首先,行政指导的目的仍是推行行政权力,实现行政管理。不能把权力等同于强制,强制只是推行权力的一种手段。行政指导的作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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