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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保持品味义务研究——以警察职业为关照
作者姓名:李铭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江苏 南通,226001
摘    要:我国清朝法在官吏的录用条件、日常监督考核程序以及对官员保持品味义务等方面均有详实的规定和具体要求。我国台湾地区保持公职人员品味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为构建现代警务制度,应在参酌域外警察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警察法相关制度。

关 键 词:公职人员  保持品味  良好品行  背景调查  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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