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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
引用本文:李永军.论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J].比较法研究,1995(2).
作者姓名:李永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法专业 博士后
摘    要:<正> 破产宣告后,由破产管理人所实际占有管理的财产集合体构成现有财团(Jsemasse),然而现有财团并非分配财团(Teilungsmasse),即事实上分配于各破产债权人的财产集合体,乃因现有财团中有作为担保物权标的物者,有自始至终不属于破产人所有者。前者由于担保物权的性质,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而径直受偿,称为别除权(absonderungsrecht),而后者应由权利人取回,乃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取回权据其所依据的权原及构成要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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