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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引用本文:
刘强.轻伤害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J].人民检察,1994(8).
作者姓名:
刘强
作者单位: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
轻伤害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刘强我国刑法根据人体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不同,将伤害案件分为重伤害和轻伤害案件。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对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明显、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管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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