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作者姓名:薛专  吴剑平  张建华  张豪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如皋市绘园律师事务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案情 1997年11月21日,天然公司向建行借款58万元,使用期限自1997年11月27日至1998年11月26日,月息7.92‰,天然公司以液化气贮罐等设备作价121万元作为借款本息抵押,其后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期满后,天然公司未能归还借款本息。 1999年6月6日,经抵押权人同意,天然公司将其全部资产作价350万元,转让给远方公司。其后,远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