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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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专 吴剑平 张建华 张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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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如皋市绘园律师事务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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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 1997年11月21日,天然公司向建行借款58万元,使用期限自1997年11月27日至1998年11月26日,月息7.92‰,天然公司以液化气贮罐等设备作价121万元作为借款本息抵押,其后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期满后,天然公司未能归还借款本息。 1999年6月6日,经抵押权人同意,天然公司将其全部资产作价350万元,转让给远方公司。其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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