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也谈辩诉交易
引用本文:沈新康.也谈辩诉交易[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64-66.
作者姓名:沈新康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副检察长
摘    要:近来对“辩诉交易”的论争屡屡见诸于报端,特别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有关司法部门就孟广虎故意伤害案进行“辩诉交易”的做法公开报道后,对于“辩诉交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更引发了人们的“议论纷纷”。有人反对,有人赞同,也有人持折衷的观点。 反对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辩诉交易不仅有害无益,而且会毁掉我国司法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其理由主要有六个方面:第一,目前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法制原则和司法公正;第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违背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第四,违背了证明的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五,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第六,导致司法腐败,忽视被害人利益,使权钱交易表面化,使程序流于形式更甚。总之,辩诉交易不是解决疑案、积案的唯一方法,而且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很大,不适合中国国情。

关 键 词:辩诉交易  适用问题  故意伤害案  司法实践  司法部门  反对  中国  观点  论争  议论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