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来对“辩诉交易”的论争屡屡见诸于报端,特别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有关司法部门就孟广虎故意伤害案进行“辩诉交易”的做法公开报道后,对于“辩诉交易”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更引发了人们的“议论纷纷”。有人反对,有人赞同,也有人持折衷的观点。 反对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辩诉交易不仅有害无益,而且会毁掉我国司法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其理由主要有六个方面:第一,目前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法制原则和司法公正;第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违背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第四,违背了证明的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五,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第六,导致司法腐败,忽视被害人利益,使权钱交易表面化,使程序流于形式更甚。总之,辩诉交易不是解决疑案、积案的唯一方法,而且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很大,不适合中国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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