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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
引用本文:傅鼎生.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6):67-71.
作者姓名:傅鼎生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教授《法学》月刊社常务副总编。
摘    要:自主寄存的过程是人机对话的过程,应当依据自动化系统与自然人交互动作中系统的识别能力来认定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自主寄存的性质为电子自动寄包柜的借用合同。超市、卖场不应承担场主的法定保管义务,但其限制顾客携带包袋进场的,应提供确保包袋安全的服务,保证电子自动寄包柜无瑕疵及处于安全状态。

关 键 词:自动化系统  寄存  保管  借用  场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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