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分析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体育赛事侵权案件可发现,大多数体育赛事相关热点案件都涉及网络盗播行为。其中,网络盗播又包括网络直播盗播和网络点播盗播。对于网络点播盗播,权利人往往可援引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控制,然而,对于目前更为常见、危害更大的网络直播盗播行为,持权转播商却常常面临无据可循的尴尬处境。因此,立法需明确赋予体育赛事组织者和传播者一项实在的积极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健全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法律保护体系,完善《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相关内容,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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