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近世西方法学之间呈现出"阶级性"与"全民性"的历史分歧。其中,马克思主义法学基于对19世纪西方社会情状的"实然描述",主张"阶级性"为法的本质属性。与此同时,近世西方法学则基于对西方宗教理想的"应然描述",认为法的本质属性是"全民性"("社会性")。如今,对于时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中,应当认为中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本质属性是"全民性"。同时,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其他社会类型的法的本质属性问题而言,则应根据具体的社会情势进行判断,再不可教条地套用传统"阶级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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