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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通令——为规定修筑河渠占用土地办法四项由
引用本文:程子华,裴丽生,王世英.山西省人民政府通令——为规定修筑河渠占用土地办法四项由[J].山西政报,1949(3).
作者姓名:程子华  裴丽生  王世英
摘    要:各专、县、市政府:关于修筑河渠占用人民土地问题,现在已有个别地区发生纠纷,兹规定修筑河渠占用人民土地办法四项如下:一、已确定地权并颁发了土地证之地区,因修筑河渠需占用土地者,应根据占用地地质、产量,按当地习惯作价收买。其价款如系征收水费并由省统筹统支之渠道,由水费项下开支:不征收水费者,由受益村负担。二、已初步实行土改,但未确定地权之地区,因修筑河渠占用土地,由各该县村在所留机动土地内调剂。三、未实行土改地区,因修筑河渠占用土地,一律由各该县村在实行土改时调剂。四、对下种之土地,因修筑河渠占用土地者,补偿种籽:对青苗地,因修筑河渠而毁弃者,按所出成本(种籽、劳力、肥料等)补偿损失。所有补偿费一律照第一项收买地价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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