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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抵押协议及转让行为应如何认定
作者姓名:于明翠  修好敏
作者单位:海阳市人民法院(于明翠),海阳市人民法院(修好敏)
摘    要:1995年8月30日,公民甲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公民乙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息4分,债务人应于1997年8月30日将本息还清。乙为了保险起见,要求甲提供担保,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规定以甲座落在市郊的一栋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借款期满后,乙多次向甲催还借款,甲均以无钱拒付。1997年10月1日甲瞒着乙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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