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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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倪寿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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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告人钟某系某地农民。1988年9月间,钟某同个体户赖某相约外出联系生意未成,恰巧赖某曾受一个商贸供销公司经理蔡某之托,欲去昆明的一个服务社联系电缆货源。赖某遂邀钟某一同前往昆明,经与该服务社联系,商定海米通讯电缆售价30.5元,共六盘计2.8万余米,货款为人民币8万余元。赖某本是受人之托,但他见有利可图,决意撇开委托人蔡某而与钟某合伙买卖电缆。二人假冒了某邮电局的名义,同该服务社达成买卖协议,由钟某出资200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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