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8年的宪法修改对我国国家监督权力结构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形成了监察权与审计权分立的体制。作为监督权,两者虽各有侧重,但在约束权力与反腐败方面具有相同的价值功能。为使监督权在整体上发挥最佳效果,推进两者的协同监督尤为必要。目前,实现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之间的协同,还存在监督决策路径壁垒、协同监督规则不足以及协同监督机制缺位等困境。对于上述困境的突破,需要在“监审协同”宪法规范解释的基础上,促进“监审协同”协调机制的形成、规则体系的细化以及监督形式的拓展,真正实现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和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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