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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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先钦.试论保证合同无效后保证人的民事责任[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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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先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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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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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成立需要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实践当中,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对此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对此有过错的,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如果合同无效是由债务人、债权人造成的,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则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则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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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担保 保证合同 民事责任 保证人 过错 |
修稿时间: | 2001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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