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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以诈骗罪论处
引用本文:陈清园.此案应以诈骗罪论处[J].人民检察,1998(9).
作者姓名:陈清园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此案应以诈骗罪论处陈清园1998年第5期《人民检察》刊登的讨论案例,原文对张某行为的定性有三种意见,笔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定诈骗罪。理由如下:一、本案郑某丢失在办公桌下的存折应认定为遗失物,而不是遗忘物所谓遗忘物,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脱离财物所有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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